焦公積金委 〔2016〕3號
焦作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于印發焦作市進城務工農民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焦作市進城務工農民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意見》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委會三屆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3月18日
焦作市進城務工農民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農民進城購房擴大住房消費的意見》(豫政辦〔2015〕139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15〕48號)精神,促進農民進城購房,擴大住房消費,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特制定本辦法(試行)。
第一條
焦作市行政區域內進城務工及從事自由職業的農民(含本市戶籍到外地務工及從事自由職業的農民,在本市務工和從事自由職業的非本市戶籍農民),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以下簡稱農民繳存職工),在購買自住住房資金不足時,均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條
在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務工農民,申請貸款時家庭收入以繳存基數為準;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配偶收入按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認定或提供個人薪資證明及近6個月銀行流水。
第三條
農民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請條件、金額、年限及所提供材料需按照《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
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第四條
如果借款人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后,連續6個月未履行住房公積金繳存義務的,借款人不再享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各項優惠政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提前對其收回貸款本息或參照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同期基準利率標準加收罰息。
第五條
本規定未盡之事宜,按《焦作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管理實施細則》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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